(2013)平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春娟与被告王强开何健飞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春娟;王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蒋春娟,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阳光花园31号楼3单元501。身份证号码:320626196807140628。被告王强,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崔家营村70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08237515。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蒋春娟与被告王强自愿离婚。二、女儿王艺润、儿子王艺瑞归被告王强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蒋春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