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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春娟与被告王强开何健飞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春娟;王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蒋春娟,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阳光花园31号楼3单元501。身份证号码:320626196807140628。被告王强,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崔家营村70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08237515。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蒋春娟与被告王强自愿离婚。二、女儿王艺润、儿子王艺瑞归被告王强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蒋春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