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彩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彩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1088-1号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柴新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根柱,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杨彩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6日,新时代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住本市斗鸡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彩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该诉讼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杨彩峰名下的陕C-K57**号现代牌越野车车户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新发为诉讼保全自愿提供担保的存单号为0304549395的价值5万元的存单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执行。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