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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黄国锋、王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杨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被告黄国锋,男,汉族。被告王珍,女,汉族。原告杨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黄国锋、王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王珍的住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查无此人,也无其他可供查找被告的方式,无法通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和被告王珍应诉,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应当在明确被��具体真实的身份状况后,如主张权利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吴 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