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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布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布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靳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西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