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布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布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靳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西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