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铁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合群、巫连旺、巫连游、巫连特、巫连时、巫肃丽与被告南宁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合群,巫连旺,巫连游,巫连特,巫连时,巫肃丽,南宁铁路局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铁民初字第19号原告董合群(系被侵权人巫东云的妻子),女,壮族,1953年6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306034325。委托代理人巫连旺,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01064377。委托代理人韦瑞奎,男,壮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88号,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05046152。原告巫连旺(系被侵权人巫东云的长子),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01064377。委托代理人韦瑞奎,男,壮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88号,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05046152。原告巫连游(系被侵权人巫东云的次子),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70303431X。委托代理人巫连旺,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01064377。委托代理人韦瑞奎,男,壮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88号,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05046152。原告巫连特(系被侵权人巫东云的三子),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08024337。委托代理人巫连旺,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01064377。委托代理人韦瑞奎,男,壮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88号,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05046152。原告巫连时(系被侵权人巫东云的四子),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201034330。委托代理人巫连旺,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01064377。委托代理人韦瑞奎,男,壮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88号,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05046152。原告巫肃丽(系被侵权人巫东云的女儿),女,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10134325。委托代理人巫连旺,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太塘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01064377。委托代理人韦瑞奎,男,壮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88号,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05046152。被告南宁铁路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21号,机构代码:72974588-3。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家强,玉林车务段安全科助理工程师,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铁路东湖小区2号院1幢208室,身份证号码:45252219640620001X。委托代理人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合群、巫连旺、巫连游、巫连特、巫连时、巫肃丽与被告南宁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合群、巫连旺、巫连游、巫连特、巫连时、巫肃丽于2013年1月10日以需要组织新的证据并需要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合群、巫连旺、巫连游、巫连特、巫连时、巫肃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2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董合群、巫连旺、巫连游、巫连特、巫连时、巫肃丽负担。审判员 江宛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江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