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行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邓人口征决字第29-009号征收决定书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邓行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邓人口征决字第29-009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正举、曹春霞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现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执行员 王彦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祖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