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行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许含平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常行诉初字第2号起诉人许含平。本院收到许含平诉常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要求确认常州市人民政府胁迫欺骗起诉人签订空白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初步审查,2011年3月16日,许含平与武进区滆湖街道办事处签订《武进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许含平户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许含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裕华审 判 员  孙海萍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时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