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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RAJ2**号三轮汽车,沿民权县老颜集乡老颜集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政府东交叉路口时,与曹某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经济损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闫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RAJ2**号三轮汽车,沿民权县老颜集乡老颜集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政府东交叉路口时,与曹某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生后闫某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的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24日下午6点多,其驾驶鲁RAJ2**号三轮汽车,沿民权县老颜集乡老颜集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政府东交叉路口向北拐弯时,其感到撞住了什么东西,因害怕把车开到粮库大门里东边停放那,骑二轮电动车向西走了,路上碰见一个人,其借手机给其母亲打电话说了其在乡政府东路口可能撞住人了,让其母亲去看看,后听其母亲说人死了,其就到天津干活去了。2、证人陈1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4日下午9点多,其儿闫某某借手机给其��陈某某打电话说,晚上7点左右,他驾驶五征农用三轮汽车在老颜集乡政府东交叉路口与一骑二轮电动车的女的出事故了,把车放粮库了,让闫某某去看看,并让二人到派出所报案,二人就来报案了。3、证人李1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4日下午6点多,在民权县老颜集乡政府东交叉路口,其儿媳曹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停在路边,曹某某骑在摩托车上,一只腿支在地上,另一只腿屈着,被一辆农用三轮汽车连车带人都撞倒,农用三轮汽车跑了,其二人就边追边喊也没有追上,就回到出事地点,一会派出所的人到场把曹某某抬车上送医院的事实经过。4、证人李2某某、李3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4日下午6点多,二人听说曹某某出事故后到现场,肇事的农用三轮汽车跑了,二人追到粮库院里,找到肇事车辆就报警了,交警队的人去后将肇事车辆开走了。5、证人陈2某某、桑某某的证言,证实闫某某2012年9月24日借用桑某某的农用五征三轮汽车,往粮库送玉米了,后来听说这辆车出事故了。6、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这次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曹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9、公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民事赔偿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方谅解了被告人。10、户籍证明,证实闫某某出生于1993年7月29日。上述事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雪峰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利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