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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路新领等五人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0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新领,男,1963年05月10日出生。2008年1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1942年9月1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某,女,1958年2月5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新领、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梁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新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明普、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开宪、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慧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某日,李某某(在逃)、高某某(在逃)、贵州籍女子祝某某(在逃)伙同姚某合谋,让姚某用梁XX的假名以和别人结婚为名义骗取钱财。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王某乙(在逃)介绍以三万元的价格买得姚某给自己儿子王某丙当媳妇。7月15日,姚某逃跑被发现后,被王某某、王某乙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关在家中。王某某、王某甲要求高某某、王某丙等人帮忙将姚某卖给他人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2012年7月27日,高某某等人通过被告人路新领、赵某某、梁某某又将姚某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浚县新镇焦行村的焦某某为妻。在被王某某、王某甲看守期间,姚某再次试图逃跑时摔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新领、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陈述,证人焦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汇款收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五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新领、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梁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新领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新领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梁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冯建领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