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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与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东鸿。委托代理人程磊。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羊日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