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渭中民二终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程亚光与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北涧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程亚光;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北涧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渭中民二终字第00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亚光,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斌,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北涧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李闷虎,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旺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亚光因与被上诉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北涧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韩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亚光于2010年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亚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亚光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程亚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芹审 判 员 韩有民代理审判员 邓维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查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