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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其妻李香(已判刑)利用在民权国电公司打工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盗窃民权国电公司电缆线后,分三次寄到济源市亚桥乡中马头村李香之表弟邓小伟家,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李香过去后以800余元价格卖与村民;2012年过年至2012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其妻李香以同样方式盗窃电缆线后放到其租住屋内,盗窃物品共计电缆线106米,电缆铜线126斤,价值59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李香、郭晓东的供述;证人贾1某某、贾2某某、郝某某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