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与李红胜、蔡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李红胜,蔡金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住所址:博罗县麻陂镇大马路77号。负责人黄杨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胜。被告蔡金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诉被告李红胜、蔡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元。审判员 温觉忠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明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