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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与周亮、陈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周亮,陈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31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苍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强,支行行长。被告:周亮。被告:陈碧云。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诉被告周亮、陈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品烈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