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与周亮、陈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周亮,陈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31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苍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强,支行行长。被告:周亮。被告:陈碧云。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诉被告周亮、陈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新支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品烈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