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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赵欣欣与王伟芬、莫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欣,王伟芬,莫少华,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888号原告:赵欣欣。被告:王伟芬。被告:莫少华。被告:蒋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欣诉被告王伟芬、莫少华、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赵欣欣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