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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商初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新藏与汪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藏,汪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3557号原告吴新藏。委托代理人吴群丽。被告汪文贵。原告吴新藏与被告汪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藏的委托代理人吴群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文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藏诉称:2012年3月至5月间,汪文贵向原告购买钢棚材料共计16450元,于2012年8月18日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讨支付了3500元,余款仍未支付。故诉之法院,请求判令汪文贵归还原告借款1295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吴新藏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汪文贵向原告借款16450元,约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还清之事实,对以上证据,经审核,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汪文贵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月间,汪文贵向吴新藏购买钢棚材料共计16450元,后经催讨无果,汪文贵于2012年8月18日出具借条一张,将货款转为借款,并约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归还。之后汪文贵归还3500元,余款1295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吴新藏与汪文贵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汪文贵尚欠吴新藏借款1295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汪文贵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文贵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汪文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新藏借款1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为62元,由被告汪文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