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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建卫与陶惠建、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卫,陶惠建,周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66号原告:陈建卫。被告:陶惠建。被告:周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卫诉被告陶惠建、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卫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元,由原告陈建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