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钦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钦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5号申请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2425-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开云,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钦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钦星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钦星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对务路金都家园3号楼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231249,地号:7-04454006-00007-17,),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钦星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对务路金都家园3号楼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231249,地号:7-04454006-00007-17,)。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