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余秀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秀忠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814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99号(15-1)-(15-6)。代表人:许继革,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忠益,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余秀忠,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余秀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