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康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康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号罪犯康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刑复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伟犯贩卖毒品、脱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40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22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康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康伟,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表扬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康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