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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五贵与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五贵,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吴五贵,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鸠劳仲调字22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