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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瑞合与刘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合,刘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马瑞合。被告刘兰涛。原告马瑞合诉被告刘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新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瑞合,被告刘兰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6日,被告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因钱不够,原告为其垫付6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垫付款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叫马兴科的车伤着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车主马兴科。因我欠着医院的钱,医院不给开具住院费单据,保险公司因为缺少医院的单据不给赔偿。原告是马兴科的代理人,原告就给了我钱让我去医院交上欠医院的款,把住院费单据开出来,保险公司才给了赔偿。我认为这个钱不应该由我付,应该由马兴科从赔付款中偿付。经审理查明,被告诉马兴科的(2010)昌民初字第1817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判决,马兴科赔偿被告339184.17元,原告是该案中马兴科的代理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马兴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以下简称昌邑财产保险公司)有商业保险,但因为被告未提供住院费单据,昌邑市财产保险公司对医疗费部分不予赔偿。被告因现金不足,借原告款6000元,并给原告了出具欠据一份,被告借款后未付款。被告随后用借原告的款和部分自己的款补缴了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的7090.35元医疗费,该医院给被告开具了51200元和7090.35元的医疗费单据2张,被告把2张医疗费单据提交给昌邑财产保险公司后,昌邑财产保险公司对马兴科赔偿了医疗费,根据执行程序,马兴科得到的赔偿款应偿付给被告,被告已从本院支取昌邑市财产保险公司的赔偿款330000多元,另外6500元被原告申请扣押。上述事实,有借据、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其借原告的款应由马兴科偿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兰涛偿付原告马瑞合借款6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被告刘兰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新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