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阜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阜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阜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方,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阜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