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傅能武与马银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能武,马银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傅能武,农民。被告:马银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能武与被告马银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能武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能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能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能武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