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吉某琴与文某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琴,文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吉某琴被告文某伟本院在审理吉某琴与文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某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吉某琴负担。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石小伟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