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平湖市乐天城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平湖市乐天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7号申请人: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50号。法定代表人:吴海勤,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卫民,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乐天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路15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奕阿生。2013年1月4日,申请人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平规字(2011)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结果是:对平湖市乐天城管理有限公司罚款35885.97元。本院于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规字(2011)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金良审判员 张雷平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