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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金某。被告杨某,(AVDAMEDITWRRANEO41BENIDORMALICANTEESPANA)。委托代理人杨建崇,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潘孝熙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