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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必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必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号罪犯张必忠,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必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必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必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必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必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