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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雷信与袁竹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信,袁竹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雷信,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石朝阳,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竹灿,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518号5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负责人:郭海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信诉被告袁竹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与另案有关联,而另案正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杨 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