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夏文锋与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锋,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夏文锋,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丁金芳,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冬艳,系该公司计划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锋诉被告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国华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付明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