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坡。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范建富。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坡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7、8月开始,被告人陈坡通过QQ在互联网上发布免考办理“建造师资格证”、“造价师资格证”等办证信息。当对方与其联系时,被告人陈坡便谎称自己在考试中心有熟人,可以通过内部关系办理证件,以取得对方信任。被告人陈坡在与对方商谈办证的价格时,称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到自己的考试合格成绩后再支付部分钱款,等拿到证件后再支付余款,以进一步获取对方的信任。在谈妥交易后,被告人陈坡通过QQ将从被害人处获得的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上家,并最终由黑客以非法手段侵入相关网站,将当事方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信息放到网站上,对方查询到合格成绩后,认为被告人陈坡确实可以办出证件,便将谈好的钱款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陈坡。被告人陈坡骗到钱款后便不再与对方联系。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坡以此方式共骗取他人钱款717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8、9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戎凯凯的信任后,从戎凯凯处骗得1200元。2、2011年9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孟建华的信任后,从孟建华处骗得3200元。3、2011年9月后,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齐张生的信任后,从齐张生处骗得5200元。4、2011年12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姜海良的信任后,从姜海良处骗得2300元。5、2012年2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骗得殷翱鹏的信任后,从殷翱鹏处骗得3200元。6、2012年2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马淑云的信任后,从马淑云处骗得4200元。7、2012年2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赵婉琦的信任后,从赵婉琦及其朋友处骗得8400元。8、2012年2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通过马淑云骗得唐云生的信任后,从唐云生处骗得4200元。9、2012年6月初,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张丹的信任后,通过上家林俊(网名:教育天地、三板斧,另案处理),由黑客将张丹的成绩放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网站上,从张丹处骗得4200元。10、2012年6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黄金伟的信任后,通过上家林俊,欲从黄金伟处骗取钱款。11、2012年6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魏识钢的信任后,通过上家林俊,由黑客将魏识钢的成绩放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网站上,从魏识钢处骗得4200元。12、2012���5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王志鸿的信任后,从王志鸿处骗得4200元。13、2012年5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骗得徐秀玲的信任后,通过上家林俊,欲从徐秀玲处骗取钱款。14、2012年5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骗得李志芳的信任后,通过上家林俊,欲从李志芳处骗取钱款。15、2012年6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骗得黄宝仲的信任后,通过上家林俊,欲从黄宝仲处骗取钱款。16、2012年6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骗得夏安平的信任后,欲从夏安平处骗取钱款。17、2012年6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骗得黄玲富的信任后,欲从黄玲富处骗取钱款。18、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王小兵的信任后,从王小兵处骗得4000元。19、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欧映忠的信任后,从欧映忠处骗得3000元。20、2012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通过刘丰���得张建波的信任后,从张建波处骗得5000元。21、2012年7、8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马愉锋的信任后,由黑客将马愉锋的成绩放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网站上,最终未从马愉锋处骗得钱款。22、2012年8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严春根的信任后,从严春根处骗得5200元。23、2012年8、9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通过刘丰骗得王立振的信任后,由黑客将王立振的成绩放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网站上,从王立振处骗得5000元。24、2012年8、9月,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刘丰的信任后,从刘丰处骗得5000元。25、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杜水红的信任后,欲从杜水红处骗取钱款。26、2012年9月上旬,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王再法的信任后,欲从王再法处骗取钱款。27、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陈文舒的信任后,欲从陈文舒处���取钱款。28、2012年9月初,被告人陈坡以上述方式骗得周宝裕的信任后,欲从周宝裕处骗取钱款。另查明,被告人陈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其亲属退出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林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戎凯凯、孟建华、姜海良、马淑云等人的陈述、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坡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坡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相对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家属愿意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价值达71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黑色宏基笔记本电脑及农业银行卡等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另非法所得111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所退20000元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