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罗定森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森,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罗 定 森 与 被 告 四 川 沱 江 路 桥 建 设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罗定森,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谷潮,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延伸段大转盘。法定代表人黄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定森诉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定森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定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5元,诉讼保全费1342.5元,共计3137.5元由原告罗定森负担。审判长 李 伟陪审员 祁文静陪审员 李六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