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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蒲振国与付淑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振国,付淑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胜利路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475号原告蒲振国,男,194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法定代理人蒲春林,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山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淑香,女,194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恒,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崔召镇上马村。身份证号:370283198011179512。委托代理人江涛,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404号。负责人周波,行长。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负责人宫伟光,经理。、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路117号。负责人:马海磊,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振国与被告付淑香、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胜利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振国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邮寄费240元,共计557.5元,由原告蒲振国负担。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徐丛堂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