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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曹多广与范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莉,曹多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多广。上诉人范莉为与被上诉人曹多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范莉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莉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