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70号 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江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