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1年5月11日因盗窃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诉(201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郑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柯城区等地,由黄某望风,郑某甲实施盗窃,窃得鸡鸭价值共计4765元,并由郑某甲销赃至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菜场毛某处,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6月初一天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郑某甲窜至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乌溪桥村柴某家,从屋旁鸡舍内盗得老母鸡5只、公鸡1只(鉴定价值共计600元)。所盗家禽由郑某甲销赃至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菜场毛某处,得赃款400元,赃款两人平分。2、2012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衢江区东港街道闹桥村郑某乙家,翻墙侵入院内,从院内盗得老母鸡2只(鉴定价值共计200元),被事主发现,当即将所盗老母鸡丢弃。3、2012年6月上旬一天12时许,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衢江区云溪乡西垄村胥某家,溜门入院,从院内盗得母鸡1只、母番鸭1只(鉴定价值共计175元)。所盗家禽由郑某甲销赃至柯城区松园菜场的毛某处,得赃款200元,赃款两人平分。4、2012年6月上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衢江区莲花镇莲花村华某家,溜门入室,从鸭舍内盗得老番鸭3只(鉴定价值共计600元)。所盗家禽由郑某甲销赃至柯城区松园菜场的毛某处,得赃款210元,赃款两人平分。5、2012年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衢江区衢龙公路高家路口加油站旁倪耀荣鸭舍,溜门入室,从鸭舍内盗得水鸭53只、公鸡2只(鉴定价值共计1650元),途中将已死鸡鸭予以丢弃,其余家禽由郑某甲销赃至柯城区松园菜场毛某处,得赃款900元,赃款两人平分。6、2012年6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柯城区九华乡上彭川村339号方某乙家,趁无人之际,从门前盗得母鸡1只(鉴定价值计75元)。所盗母鸡供两人食用。7、2012年6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衢江区周家乡宋家村黄沙埂67号黄某乙家,从门前盗得乌骨鸡1只(鉴定价值计105元)。所盗母鸡供两人食用。8、2012年6月底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衢江区杜泽镇文化路4号杜丰某家,从门前盗得母番鸭1只(鉴定价值共计100元)。所盗母鸭供两人食用。9、2012年7月上旬一天12时许,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衢江区浮石街道方家方某甲鸭舍处,溜门入室,从鸭舍内得番鸭4只(鉴定价值共计300元)。所盗番鸭由郑某甲销赃至柯城区松园菜场毛某处,得赃款100余元,赃款两人平分。10、2012年7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黄某与郑某甲窜至柯城区万田乡田铺村上塘边王某住处,撞门入室,盗得小公鸡17只、母鸡7只及番鸭1只(鉴定价值共计935元)。所盗家禽由郑某甲销赃至柯城区松园菜场毛某处,得赃款400元,赃款两人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收条、黄某立功情况说明、判决书等,证人郑某甲、毛某、曾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乙、胥某、华某、柴某、王某、方某甲、方某乙、杜丰某、黄某乙、倪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帮助警方侦破案件,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慧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成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