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夏新融投资有限公司与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新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法定代表人马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续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续嘉,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6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76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400元,以上共计1732162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名下银行存款1732162元。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