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观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观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义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