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观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观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义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