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宫玉珍与王淑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珍,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宫玉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王淑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玉珍与被告王淑梅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宫玉珍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0元,由原告宫玉珍承担。审判长  曲孟敏审判员  孙喜德审判员  程显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