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宫玉珍与王淑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珍,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宫玉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王淑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玉珍与被告王淑梅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宫玉珍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0元,由原告宫玉珍承担。审判长 曲孟敏审判员 孙喜德审判员 程显堂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