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小军诉被告刘延明、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军,刘延明,陈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程小军。委托代理人冀刚军。被告刘延明。被告陈伟。原告程小军诉被告刘延明、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小军因本案管辖问题,于2013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拟向西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王维佳二0一三年元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