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代红伟诉孙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红伟,孙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293-1号原告代红伟,男,汉族,村民。被告孙苗,男,汉族,村民。原告代红伟诉被告孙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代红伟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红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红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代红伟承担。审 判 长 来掌权代理审判员 郭梨娟人民陪审员 马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