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小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华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号罪犯张小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小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员何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