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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东执冻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东彬与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彬,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邢东执冻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彬,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15日(2011)邢东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路军审判员  陈铁军审判员  张志群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