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民申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温生才、罗有娣与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生才,罗有娣,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77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温生才。委托代理人:李普仁。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罗有娣。委托代理人:李普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袁健,该中心主任。申请再审人温生才、罗有娣因与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温生才、罗有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