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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沾河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风荣与马翠杨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荣,马翠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沾河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杨风荣,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滨海镇何家瞿阝村。委托代理人吴立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翠杨,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利国乡马六村。委托代理人宋德峰,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荣与被告马翠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荣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