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陇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家银诉李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银,李少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陇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家银,男,生于1962年6月7日。被告李少英,男,生于1964年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银诉被告李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银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家银负担。审判长 王陇平审判员 支会前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