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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陇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家银诉李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银,李少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陇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家银,男,生于1962年6月7日。被告李少英,男,生于1964年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银诉被告李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银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家银负担。审判长  王陇平审判员  支会前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