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玲玲与刘桂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玲,刘桂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69号原告胡玲玲。委托代理人杨志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雅楠,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胡玲玲诉被告刘桂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玲于2013年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玲玲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玲玲负担,余额退还原告胡玲玲。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王广明人民陪审员  窦麦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