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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英中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英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4号罪犯李英中,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英中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英中,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英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英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