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