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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