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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2日,汉族。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佑兰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杨和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由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双方经常为此争吵、打架。现在原被告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你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偶尔有参与打小牌的娱乐行为。我愿意与原告和好,并改正自己参与打小牌的行为。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按农村风俗办酒后同居生活。2009年7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分别于2009年3月、2010年8月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小孩均跟随被告杨某某的父母亲生活。而后,原被告同到上海务工,在此期间,由于被告杨某某有参与打牌的行为,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吵打,致使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12月20日,原告宋某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在上海务工期间,因被告杨某某有参与打牌的行为,双方发生吵打,致使其夫妻关系不和,但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只要原告打消离婚念头,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佑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贵林 来自: